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近日在接受中新社专访时表示,该法并非仅仅停留在“反对歧视”或维持现状的层面,而是主动构建国家责任,旨在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立法中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指出,这项立法实践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的一次重大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边界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逻辑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分析,西方的立法模式容易导致“族群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从而加剧社会的分裂。而中国则在承认差异的同时,避免固化差异,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走向“融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缺乏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瓦解。”周少青表示,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变为“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乏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撑,团结就可能成为空谈。”周少青进一步阐述,民族问题远不止是简单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化解结构性的差异。

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体现了发展性的理念。

周少青提到,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者被动地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与之相比,中国的这部法律则是一种“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它没有止步于“不歧视”或“保护现有状况”的底线,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落到“地面”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基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了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特点,精准地找到了“促进”的着力点。

在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时,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使用权,也赋予了民众在更广泛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和融合,以及文化的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的流动,打破隐性的壁垒,从而使发展机会更加平等和充分。

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真正落到“地面”,还需要实现从“软性引导”到“硬性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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